惠州市地方立法工作再结硕果,城市管理中常见的占道经营、跨市转移垃圾、临街空调水凌空排放、乱搭乱建、电子广告牌通宵“工作”等问题的管理,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颁布施行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我市为什么要立法整治市容乱象?《条例》有哪些亮点?如何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背景
上级相关规定废止后政府部门执法依据不足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惠州城市迅速发展,面貌日新月异,在城市扩张和人口持续增加的背景下,进一步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是不断优化人居环境、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必然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惠州是全国文明城市,近年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既总结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也发现了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2017年《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废止后相关政府部门面临着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为了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治保障、促进城市品质实现新突破,助力一流城市建设,我市有必要制定一部切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予以规范。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为2020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并作为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之一。今年5月27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随后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亮点
突出惠州实际需求和地方特色
《条例》结合惠州实际,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力求精准立法、重点突出。《条例》不分章节,共33条,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于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动态发展的,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及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记者留意到,《条例》依据上位法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践,对建筑物、公用设施、景观设施、公共绿地、夜间照明、建设工地等的管理要求作出规定,以期通过精细化立法推动城市容貌的整洁和美化。其中,关于临街空调器冷却水排放、废弃杆线处理、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限时“禁亮”、无主树管理等规定,突出了惠州实际需求和地方特色。
根据《条例》,中心城区范围内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不得在每日23时至次日7时开启。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无主树”也将有人管,《条例》明确,树木无法确定管理人的,由市政园林机构负责管理。
同时,为了严厉打击跨市倾倒垃圾行为,《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惠州实际,对跨市转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行为一并作出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处每立方米1万元罚款。
回应群体需求体现立法温度
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已成为很多城市治理的顽疾。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行为,《条例》明确临街和广场周边门店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商品、桌椅、广告牌、灯箱和扬声器等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回应群体需求,体现立法温度。例如《条例》对于擅自占道经营和临街店铺的跨门店经营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考虑到部分群体对于地摊经济的需求,结合城市管理实践,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临时指定地点、时段供流动摊贩临时经营,以缓解经营者的生存需求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针对户外“小广告”屡禁不止影响市容的问题,《条例》在对擅自设置户外宣传品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群众张贴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中大部分新设的行政处罚都有意识地预留了“缓冲”空间,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罚款”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罚款”的处罚方式。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是考虑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工作,面对的是基层群众,执法应该保留一定的弹性和温度。
建议
切实提高贯彻法规积极性主动性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对于城市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以及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后续的执法具有较强操作性,要切实提高贯彻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大法规宣传力度。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落实各自职责。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对法规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普及,为法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该负责人建议,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强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持续跟踪法规出台后的实施情况,认真研究、强化措施,确保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惠州日报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张艺子)